广东“文物医生”李涛:妙手匠心让文物起死回生******
中新网广州11月21日电 题:广东“文物医生”李涛:妙手匠心让文物起死回生
中新网记者 程景伟
在纪录片《南粤工匠》中,一件残破不全的清朝光绪年间书法名家作品,摆在了2021年“南粤工匠”称号获得者、广东省博物馆文物保护科技中心有机文物修复组组长李涛的“手术台”上。由于在岭南乡间民宅尘封百余年,该作品上的字迹如同断了线的珍珠散落开来。这件让很多人一看无法挽救的书法作品,在李涛手中却有了起死回生的可能。
“判断文物材质、区分病害类型、计算病害程度、绘制病害图等,通过设计一套完整的‘治疗’方案,确保每一步都‘药到病除’。”确立了方案后,李涛开始了修复“手术”,棕刷、排笔、糨糊等工具轮番上阵,染、刷、推、压、刮等技法一一上场,使得原来破损的文物焕然生辉,零圭断璧重回连城之价。
纪录片《南粤工匠》11月18日在珠江频道首播,首集讲述了文物修复师李涛的匠心故事。日前,李涛在广州接受了记者采访。
在李涛看来,除了本身技术要过硬,跨学科合作也是南粤工匠突破自我的体现。他说:“文物修复与保护本身就是跨学科的综合性工作,广东省博物馆文物保护科技中心既有生物学博士,也有化学、材料和仪器分析等领域的专家。很多修复方案制定前,需要对文物的保存情况进行鉴定,用专业设备检测文物主要构成成分,内部结构的损伤程度等,才能进一步‘对症下药’。”
李涛经常打交道的书画文物,主要是以纸张、画绢为材料的书写、印刷和绘画作品,其本体为动植物纤维类有机物质,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温度、湿度、光照、空气污染物以及氧气、酸和碱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书画文物的寿命,导致出现发黄、褪色、机械强度下降,甚至出现粉化等现象;此外,这类书画文物还是昆虫、霉菌最爱光顾的“营养基”。
因此,每一件文物艺术品进入广东省博物馆库房前,都要进行消毒杀菌。“不然,库房内其它原本‘健康’的书画文物会一起遭殃。”近年来,李涛接到的“病号”种类越来越广泛,除了狭义的古代书画外,还有地契、中外古籍、隋唐写经、圣旨诰命等。其所修复的藏品质地,也可以细分为绢本、宣纸和机械纸等许多类型。
作为古今的“摆渡人”,文物修复师要常怀敬畏之心,李涛常告诫自己:“你做过的东西,能不能经得起后人推敲,能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我们经手的文物都有附带一个修复档案,详细记录了修复时间、技法、原材料等信息。”李涛希望,在有生之年,其修复过的文物依然保存完整,“那将是对我职业生涯的最大肯定”。(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